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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2-2

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4年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7年7月30日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9年6月23日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22年6月12日四届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张掖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张掖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甘肃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张掖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张掖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在律师行业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律师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协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在张掖市甘州区。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实现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五)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整体提高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六)负责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会员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七)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 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励

  (十三)推动律师文化建设

  (十四)宣传律师工作,建立律师网站

  (十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十六)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七)负责会员登记

  (十八)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促进律师同业互助,发展会员福利事业

  (二十)参与立法活动,协调与相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二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享受本会兴办的福利的权利;

  (六)享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权利;

  (七)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享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或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应尽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四)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按规定代收、缴纳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调出或调入我市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应到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被取消律师资格、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团体会员被终止、解散,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笫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十六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下列事由发生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联名提议;

  (二)理事会决定;

  (三)监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决定。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全体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但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人数为单数:

  (一)张掖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副书记;

  (三)本会正、副会长;

  (四)本会正、副监事长;

  (五)本会正、副秘书长;

  (六)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担任理事、在甘肃省律师协会担任常务理事的本会会员;

  (七)部分常务理事、理事。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主持大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审议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岀的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岀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提出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侯选人。

  大会主席团作出的决定,须经主席团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提交大会审议。

  二十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

  律师代表应自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在张掖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被当事人投诉正在调查处理期间或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未受任何刑事处罚的会员中产生。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选举由本会理事会规定。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本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特邀代表的职权和推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密切联系会员,及时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笫二十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监督和建议。

  理事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七)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 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能团结本会律师,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在我市律师界具有一定影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其他不良记录,连续在我市专职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提前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提请张掖市司法局,在其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4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在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和常委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可以通过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微信、QQ工作群等)对其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本会设秘书处,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4名。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的部门负责人;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三十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管理的专项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中主任由一名常务理事担任。

  第三十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专业委员会由在专业领域有突出影响和成就的律师组成。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 监事会是律师协会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对协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监事应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其他不良记录的,连续在我市专职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期与会长、副会长的任期相同。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到会,并由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十 监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监事会可以利用现代新媒体技术召开会议,可以通过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微信、QQ工作群等)对其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长期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由监事会提请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四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省或本市影响重大案件,业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律师协会工作予以重要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律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六)有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的。

  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单位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本会应给予其暂停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取消律师资格行政处罚的,本会应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第四十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纠纷。

  第四十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笫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律师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有权停止或建议停止为其办理年检注册、转所、转会手续。

  五十 本会会费标准和收缴方式,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四)律师宣传工作;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

  (八)本会设立的各类专项基金支出;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甘肃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捐赠和资助公益事业;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交纳税费;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用于协会活动的必要支出。

(十四)党的建设工作。

  五十二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笫五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一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六十二 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报甘肃省律师协会和张掖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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