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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30

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

 

2019430市律协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根据《律师法》、《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会费,系由张掖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向张掖市律师协会缴纳的会员费,不包括张掖市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

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注册年度收取每年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数量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交纳,个人会费由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律师所统一收取后上交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规定比例上交省律师协会;剩余会费由全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使用。

第五条  会费交纳标准

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1、登记注册地在甘州区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以下(含10人)的,团体会费为4000元;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1以上的(含11人),团体会费为6000元;

2、登记注册地在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临泽县、高台县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80%收取;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个人会费

执业律师所的登记注册地在甘州区的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标准为800元;执业律师所的登记注册地在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临泽县、高台县的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标准为600元。以上个人会费由个人会员承担。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度标准为500元。以上个人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以省司法厅批文时间为准),新设当年团体会费减半收取;

生育子女的女律师、经济特别困难的律师(家庭困难、生疾病等),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个人会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除外

      新执业的律师(以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资格证时间为准)开始执业的第一注册年度免收个人会费;第二注册年度个人会费以第五条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三注册年度个人会费以第五条规定标准的70%收取

    申请执业的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免交个人会费,但应计算在团体会费收取的人数中。

第八条  会费应当在年度注册考核以前足额缴纳未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的,属于未能履行《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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