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 |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30 | |
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 (2019年4月30日市律协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根据《律师法》、《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费,系由张掖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向张掖市律师协会缴纳的会员费,不包括张掖市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 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注册年度收取。以每年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数量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交纳,个人会费由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律师所统一收取后上交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的规定比例上交省律师协会;剩余会费由全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使用。 第五条 会费交纳标准 张掖市律师协会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1、登记注册地在甘州区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人以下(含10人)的,团体会费为4000元;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1人以上的(含11人),团体会费为6000元; 2、登记注册地在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临泽县、高台县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的80%收取;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个人会费: 执业律师所的登记注册地在甘州区的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标准为800元;执业律师所的登记注册地在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临泽县、高台县的执业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标准为600元。以上个人会费由个人会员承担。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度标准为500元。以上个人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新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以省司法厅批文时间为准),新设当年的团体会费减半收取; 生育子女的女律师、经济特别困难的律师(家庭困难、生疾病等),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个人会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援律师除外。 第七条 新执业的律师(以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资格证时间为准)在开始执业的第一注册年度免收个人会费;第二注册年度个人会费以第五条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三注册年度个人会费以第五条规定标准的70%收取。 申请执业的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免交个人会费,但应计算在团体会费收取的人数中。 第八条 会费应当在年度注册考核以前足额缴纳。未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的,属于未能履行《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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