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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张掖律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9

张掖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115日经第四届张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掖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市律协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张掖市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市律协理事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下,在《张掖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负责一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律协理事会可以根据本地律师发展和市律协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四条 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兼任。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初始委员,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由市律协理事会批准。非初始委员,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由参加该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由市律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活动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在当年度律师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或未参加当年度律师考核的;

(五)调离本市执业的;

(六)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委员一年内多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经委员会主任报会长办公会议,由理事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被投诉人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等,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负责对律师违纪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四)负责与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执业监督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维护本会会员依法执业的权益;

(二)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负责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害律师权益案件的尽快解决;

(四)负责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宣传交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宣传市律协和张掖律师的工作;

(二)负责市律协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三)负责张掖市律师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的管理和运作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律师特点的活动;

(二)负责组织本市青年律师与省内外青年律师展开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三)负责掌握本市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和现状;

(四)负责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负责研究青年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凝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队伍、塑造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联系和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女律师的宣传工作,提升女律师的社会形象;

(三)培养和推荐女律师参政议政,发挥女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四)对女律师执业中的重点难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女律师开展拓业展业的研讨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提升女律师执业形象及促进女律师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七)倡导和组织女律师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八)组织开展与各地女律师及各界女性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律师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制定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聘请、审定从事律师岗前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的师资;

(三)领导、监督各个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推广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市和省市外律师业务的研讨会、业务论坛、业务沙龙等专题会议;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指导、监督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组织和落实市律协对律师等人员的慰问、福利等工作;

(四)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慈善捐助等活动;

(五)办理市律协交办的涉及法律援助、慈善公益等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律协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二)第三方委托的民商事纠纷的调解;

(三)对具有民事合同内容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调解;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不得损害专门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所议事项应形成纪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一词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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